(2013)西民红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吉元与洛阳市乾图商贸有限公司、聂丽、王伊范、王子墨、张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元,洛阳市乾图商贸有限公司,聂丽,王某甲,王某乙,张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红初字第460号原告周吉元,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洛阳市乾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中州中路445号8楼830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昌,经理。被告聂丽,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97年3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聂丽,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王某乙,男,2007年11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聂丽,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张玉昌,男,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元诉被告洛阳市乾图商贸有限公司、聂丽、王某甲、王某乙、张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周吉元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吉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周吉元承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