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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刘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 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