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41号原告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姜遵循,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凯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