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罗法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唐某某隐瞒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云罗法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隐瞒毒品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23时许,公安民警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彭某龙、黄某芳二人(另案处理),然后押解彭某龙到罗定市罗城街道区屋居委中瑶塘小区1幢403号搜查时,被告人唐某某在该房内将彭某龙放在厨房的两个烧杯内的可疑液态毒品从阳台倒出去,然后将残留可疑晶体的两个烧杯分别放到睡房的窗台上、卫生间前的洗衣机内,又将放在电脑房内的两包可疑白色晶体扔到厕所。公安民警入屋后将唐某某控制,并扣押两个烧杯内的可疑晶体和扔到厕所内的可疑晶体等物。经鉴定,两个烧杯内的可疑晶体和扔到厕所内的可疑晶体均检出毒品氯胺酮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彭某龙、黄某芳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文书;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而予以隐瞒,其行为已构成隐瞒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隐瞒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梁 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