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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行华与被执行人孙尔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行华,孙尔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197-1号申请执行人:周行华,男,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孙尔保,男,住所地: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行华与被执行人孙尔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尔保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尔保在中国邮政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至繁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