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嘉禾县塘村镇塘村煤矿与肖成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塘村镇塘村煤矿,肖成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嘉禾县塘村镇塘村煤矿。法定代表人雷祥生,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林,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成胜,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欧学勇,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嘉禾县塘村镇塘村煤矿与被告肖成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塘村镇塘村煤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嘉禾县塘村镇塘村煤矿负担。审判员 雷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