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53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百江、肖秋芳与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朱建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百江,肖秋芳,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朱建岳,胡浙慈,慈溪市坎墩浙慈轴承厂,胡冲锋,慈溪市万基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387-1号申请执行人:陈百江。申请执行人:肖秋芳。被执行人: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秋芳。被执行人:朱建岳。被执行人:胡浙慈。被执行人:慈溪市坎墩浙慈轴承厂代表人:胡浙慈。被执行人:胡冲锋。被执行人:慈溪市万基轴承厂代表人:励银娣。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55号陈百江与肖秋芳、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朱建岳、胡浙慈、慈溪市坎墩浙慈轴承厂、胡冲锋、慈溪市万基轴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慈溪市坎墩浙慈轴承厂执行案)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坎墩浙慈轴承厂名下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陈百江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肖秋芳、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朱建岳、胡浙慈、慈溪市坎墩浙慈轴承厂、胡冲锋、慈溪市万基轴承厂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百江人民币202.5万元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960元、执行费22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3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百江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或如发现被执行人肖秋芳、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朱建岳、胡浙慈、慈溪市坎墩浙慈轴承厂、胡冲锋、慈溪市万基轴承厂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