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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二终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祥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祥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终字第00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祥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与三环路交叉口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文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勇,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负责人:吴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阜阳市祥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阜阳市祥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阜阳市祥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阜阳市祥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玉 贞审判员 禇 颍 芬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畅(代)附:(2013)阜民二终字第0025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