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382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女。被告郑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魏青松
人民陪审员 谭常平
代理
审判员 余道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