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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侯某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倪军花(一般代理),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传领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军花,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矛盾渐多,争吵不断,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18周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因为生育二胎发生不愉快,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2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侯柏卿。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偶有争吵。原告为此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分居)协议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经过一年多了解后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虽然在生活中偶发冲突,但均因琐事引发,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夫妻感情是可以好转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诉讼费,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传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