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源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关于余友发与赵高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友发,赵高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源民初字第44号原告余友发,男,现年27岁。被告赵高碧,女,现年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友发与被告赵高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友发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友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友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余友发负担。审判员 谢明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