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少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少民初字第0294号原告邵某,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