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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少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少民初字第0294号原告邵某,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