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泌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中江与被执行人王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江,王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孙中江,男,1973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王松峰,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中江与被执行人王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王松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松峰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王松峰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