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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新化邮政银行与樊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樊国华,康连香,康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0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责人阳海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康永红,该行资产部负责人。被告樊国华,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康连香,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樊国华之妻。被告康术华,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樊国华、康连香、康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就借款的清偿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樊国华、康连香、康术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人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