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刘海红与司新林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红,司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090号申请人刘海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司新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5。请求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司新林在甘肃金桥村镇银行武都支行的存款予以诉前保全,保全金额共计3200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刘海红2013年3月31日共借被执行人司新林款项253000元,并约定利息。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都未能偿还,现申请要求诉前保全,将被执行人司新林甘肃金桥村镇银行武都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为3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长宏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司新林甘肃金桥村镇银行武都支行的存款3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