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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国、赵春姬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忠国,赵春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4269号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烟集街,组织机构代码为7445997-6。法定代表人刘延国,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和,系公司职员。被告李忠国,男,身份不详,住址不详。被告赵春姬,女,身份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国、赵春姬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原告已预交50元。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