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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昂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圣祥彩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裁定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XXXX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昂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XX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XX8组。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XX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齐齐哈尔市XXXX村。法定代表人:吴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XX镇政府有存款,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0日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XX镇政府下达协助义务履行通知书,但其未履行协助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XX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81473.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