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桥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杨培杰与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杰,于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杨培杰,女,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于海生,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杨培杰与被告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培杰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