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少华与被告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韩秀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华,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韩秀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2号原告:吴少华,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秀梅。被告:韩秀梅,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华与被告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韩秀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吴少华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