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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民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彭振鑫与凤翔县城关镇儒林小学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振鑫,凤翔县城关镇儒林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翔民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彭振鑫。法定代理人刘琴英,系彭振鑫之母。法定代理人彭加仁,系彭振鑫之父。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儒林小学,法定代理人杨满明,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菁松,系凤翔县城关镇儒林小学职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彭振鑫与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儒林小学身体权纠纷,经凤翔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2013年12月23日申请双方共同来院请求凤翔县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彭振鑫(甲方)与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儒林小学(乙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为:一、乙方向甲方赔礼道歉;二、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77300.00元,已支付7300元,其余70000元限司法确认裁定书生效之日履行清楚;三、从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彭振鑫方再不追究凤翔县城关镇儒林小学及老师任何民事责任,属一次性处理,再无诉争;四、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到凤翔县人民法院对本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五、本协议书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一方有欺诈、强迫、威胁、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振鑫与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儒林小学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彭振鑫与申请人凤翔县城关镇儒林小学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红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积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