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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单秀如与南通大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单秀如;南通大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单秀如。被告南通大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吴兆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海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秀如与被告南通大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秀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