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政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许达章与孙鄚刊、官珠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达章,官珠妹,孙鄚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政民初字第918号原告许达章,男,汉族,住政和县,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余吉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珠妹,女,汉族,住政和县,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鄚刊,男,汉族,住政和县,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许达章与被告官珠妹、孙鄚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达章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达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9元,减半收取73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邹玉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