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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小锋与陈建云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峰,男。被执行人陈建云,又名陈遵油,男。申请执行人陈晓峰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云医疗费等共2768.9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建云赔偿申请人陈晓峰医疗费等共185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