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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三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桑桂珍诉王铁锁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0061号原告:桑某某,女,1950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