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三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桑桂珍诉王铁锁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0061号原告:桑某某,女,1950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