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谭建宇诉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宇,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舞���初字第1207号原告:谭建宇。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大勇,总经理。原告谭建宇诉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建宇、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大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建宇诉称: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大勇)于2011年6月8日向原告借人民币1550000元用于做生意,当时声称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年利率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550000元,利息200000元,共计17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起诉的数额和借款时间也没有意见,但现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暂无力偿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还上,所以不好给原告说具体的还款日期。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谭建宇借人民币1550000元,并向原告谭建宇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谭建宇现金1550000元整(大写:壹佰伍拾伍万元整),借期一年,到2012年6月8日归还本息,利息两分。借款人: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温大勇2011年6月8日”。庭审中查明,双方欠条中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起诉主张利息为20万元,多余利息自愿放弃。该借款经原告谭建宇多次催要,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一直未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及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债权应得以保护。本案中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以欠条形式明确表示欠原告谭建宇1550000元,由此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且该1550000元至今尚未清偿,故原告谭建宇据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谭建宇所诉利息200000元,没有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谭建宇欠款1550000元、利息200000元,共计17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5元,由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素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