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程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家宽与秦江儒、陈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宽,陈兴国,秦江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程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张家宽,男,194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兴国,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江儒,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家宽与被告陈兴国、秦江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宽和被告陈兴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兴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宽诉称,原告张家宽与陈兴国系同村人,陈兴国在外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原告就借款给陈兴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陈兴国追要借款,陈兴国就找其舅舅秦江儒提供担保,因陈兴国借款金额较大,秦江儒只愿承担8万元的担保责任。陈兴国于2012年9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到原告8万元,约定同年9月底归还4万元,同年10月10日归还4万元。但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索款无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江儒给付欠款8万元及利息(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陈兴国归还借款8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秦江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秦江儒辩称,当时原告等人围攻陈兴国,我母亲舍不得陈兴国被打,在这种状况下,我别无选择才担保这8万元。因是在受胁迫下签的字,故被告不好给此款。被告陈兴国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家宽与被告陈兴国系同村人,2008年至2012年间,陈兴国陆续向原告张家宽及其兄弟借款二十余万元,后因陈兴国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张家宽一直找陈兴国索要借款。2012年9月6日,张家宽找到陈兴国,要求其还款,因陈兴国未能还款,双方发生争执。张家宽要求陈兴国找一担保人,于是陈兴国找到一秦姓教师并让其担保,但秦老师不愿担保,张家宽与陈兴国继续发生争执。后陈兴国的舅舅秦江儒到场担保8万元的借款。同日,陈兴国向张家宽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到张家宽8万元,并承诺于同年9月底归还4万元,同年10月10日归还4万元,秦江儒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此外,秦江儒的签名下注明有“两年之内”。借款到期后,因二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3年7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秦江儒给付欠款8万元及利息(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陈兴国归还借款8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秦江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兴国欠原告张家宽借款8万元,有被告陈兴国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兴国未按承诺归还此款,应负有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张家宽要求被告陈兴国归还借款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张家宽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秦江儒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并约定了保证期限,依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原告张家宽要求秦江儒承担担保责任也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故本案中,被告秦江儒应为该笔借款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秦江儒辩称,担保签名是在被胁迫情况下所签,因被告秦江儒对此辩称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辩称理由,不予采纳。被告陈兴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兴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宽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被告秦江儒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陈兴国和秦江儒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詹礼刚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