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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彦明与被申请人李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明,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赵彦明,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林业街**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李文杰,男,43岁,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碑亭子村。申请人赵彦明与被申请人李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彦明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文杰驾驶的蒙DW56**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向法院提供京PUE8**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彦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文杰驾驶的蒙DW56**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