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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涿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2013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本市塔照村与李某某因垫道之事发生口角,后马某甲用铁锹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无可辩解。辩护人王红军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系初犯,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本市塔照村与李某某因垫道之事发生口角,后马某甲用铁锹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1月28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马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人李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案件处理审批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系马某甲之妻赵某某报案,2013年9月2日公安人员将马某甲抓获归案。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15日下午2点30分左右,他在家听见外面有车响,到外边看见他们村大队正在垫他们门口的道。他就回家拿了一把铁耙子往平搂石头子。当时他侄媳妇还有马某乙在外边呆着,他侄媳妇就骂他,说他搂她们家门前的石头子了,侄媳妇就用砖头扔向他,打在他腰上,并向他走来要打他。他就用手攥住她的手了,他把手里的铁耙子扔在边上了。这时马某乙过来把他扑倒了,当时他攥着侄媳妇的手呢,侄媳妇也倒在地上了,听见侄媳妇嚷了一声。马某乙就骑在他身上,他面朝下趴着,手还攥着侄媳妇的手没松开。马某丙就过来用铁棍子打他屁股,之后孙某某他们就给拉开了。他起来后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锹出来要打马某丙,当时他媳妇和女儿马红霞也在边上,马某丙说要不冲着这两个孩子就弄死他。然后孙某某就把他拉回他们家了。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马某甲是她丈夫的大爷。2013年7月15日下午2点左右,她抱着儿子在外边呆着。因为村里垫路,她出来看热闹,刚出来大概2分钟左右,她家对门马某甲就拿着耙子和平锹出来了,走到她家门口,用耙子从她家门前刚垫好的路上往自家门口弄石子。她说了一声:“你要是弄石子,你就去你家门口那弄,我这边本来就洼,你再弄就更洼了”。马某甲就骂了她一句脏话,她就说:“你要是弄我家门口的石子我就跟你没完”。马某甲又骂了她一句。她回了一句:“你要是骂我就等于骂你自己呢”。马某甲就拿着平锹冲着她过来拍她,她用左手挡了一下,拍在她左手腕一下,平锹还扫了她脑袋一下,然后她公公马某丙就赶紧过来把孩子抱回家了。马某甲又举起平锹拍了她手背一下,把她拍倒了,之后还扯她的衣服。这时村里人就把他们拉开了,她公公就把她扶回家了。她没打马某甲。4、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李某某的丈夫。马某甲是他的大爷。2013年7月15日下午2点左右,村里垫路,他和李某某出去看热闹,待了一会他就去上厕所了,等他出来后,看见大爷马某甲和他妻子李某某在他家门口打架呢。他赶紧过去把马某甲扑倒了,马某甲就面朝上躺在地上,然后他就骑在马某甲的肚子上,双手抓着马某甲的两个胳膊。然后村里人就过来把他们拉开了,他就扶着李某某回家了。他没打马某甲。李某某和马某甲打架时他不在现场,没看见怎么打的。5、证人马某丙(李某某的公公)、苏某某(李某某之母)的证言内容与李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不再赘述。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内容与马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不再赘述。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5日下午2点30分左右,他在自家门口平石头子,看见马某甲和马某丙两家吵架呢,他赶紧过去,看见马某甲手里拿着一把铁锹,马某丙的儿子马某乙拦着马某甲,马某乙的媳妇在边上找东西想打马某甲。他又看见马某丙从家里拿着一根方铁管出来要打马某甲,他就拦着马某丙,他把马某丙手里的铁管夺下来,把马某丙推回去了,就把他们拉开了。他过去时,他们都打完了,没看见他们怎么打的,没看见谁受伤了。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5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她当时正在村小学北边路口干活,看见马某丙和他儿媳妇与马某甲打起来了。然后她就赶紧叫她老公孙某某过去拉架,她就在那待着。她看见马某乙把马某甲扑倒在地上,马某乙骑在了马某甲的脖子上,打没打马某甲没看见,然后马某乙的媳妇打了马某甲几下,打哪了没看见。她看见马某丙从家里拿着一根方铁管出来要打马某甲,她丈夫孙某某就把他们给拉开了。她看见马某乙媳妇用砖头扔向马某甲了,打没打着没注意。马某甲用铁锹拍了马某乙媳妇一下,拍哪了没注意。9、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5日下午2点多钟,他骑电动车到塔照村一个姓马的他们家修车,快到修车那时,看见那家门口有一个老头手里拿着一把铁锹正在拍一个女的,好像打在女的胳膊上了,那女的就倒地上了,老头好像按着那女的还要打,他一看打架呢,他就骑车回家了,后边的事就不知道了。10、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证实,马某甲殴打李某某的作案工具是一把平头铁锹。11、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马某甲臀部软组织损伤,于2013年7月15日到该院治疗。12、公(涿)鉴(法医)字(2013)04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李某某左桡骨横行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13、公(涿)鉴(法医)字(2013)05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马某甲右臀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4、收条、谅解书、撤诉书证实,2013年11月28日,李某某与马某甲已达成赔偿协议,马某甲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李某某对马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15、户籍证明信证实,马某甲出生时间是1953年11月13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损伤她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王红军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筱丽审 判 员  郑晓凤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