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蒋英高与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英高,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5号原告:蒋英高,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安县花荄镇好医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黄丕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英高诉被告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英高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英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英高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