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商申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灌南县交通建安工程处与徐华南、汪勤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灌南县交通建安工程处,徐华南,汪勤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商申字第47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灌南县交通建安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郑学洲,该工程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良永,该工程处职工。委托代理人:卢庆尧,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华南,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勤友,男,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灌南县交通建安工程处因与被申请人徐华南、汪勤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终字第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灌南县交通建安工程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管 波代理审判员 孙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璇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