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执字第008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磊与兰润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兰润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895-4号申请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兰润年,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合肥市蓝氏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一初字第02644号民事调解书,已作出裁定,查封兰润年名下位于合肥市站西路君临大厦(2620.2621)合产字第110068670号,(2622.2623)合产字第110068672号,(2619)合产字第110068673号成套住宅室内物品。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兰润年名下位于合肥市站西路君临大厦(2620.2621)合产字第110068670号,(2622.2623)合产字第110068672号,(2619)合产字第110068673号成套住宅室内物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