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4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淄博胜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高航石化工业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胜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高航石化工业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900号原告淄博胜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高航石化工业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培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扬。原告淄博胜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航石化工业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胜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0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丕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