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文彬、唐冰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廖文彬,唐冰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1510734-6.法定代表人邬文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勇,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音芸,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文彬。被告唐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文彬、唐冰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市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韦乐芳代理 审 判员 石小娟人民 陪 审员 倪毓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