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江苏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赵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赵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518号原告江苏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南街。法定代表人徐长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圣永,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郊下淀杨庄。法定代表人Vincent,Andre,JeanLEGROS,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侠。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赵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12月12日,本院向原告江苏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江苏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苏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昝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