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常州君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优博防雨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君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淮南市优博防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常州君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法定代表人:李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优博防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金灿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君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优博防雨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君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君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君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