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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行非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平江县计生局与余均桂、胡姣燕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余均桂,胡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行非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夏海,局长。被执行人余均桂,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胡姣燕,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平计生征字(2013)第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平计生征字(2013)第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征收社会抚养费7567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李 振审判员 欧阳琦审判员 李军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