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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双民初字第0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潘云与李保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云,李保(宝)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0941号原告潘云。委托代理人李西良,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宝)龙。委托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云与被告李保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涛独任审判,分别于2013年12月3日、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西良,被告李保龙的委托代理人李贤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云诉称:2012年原告将自家的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李保龙施工,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原告没有将工钱及时付给被告。2013年2月22日18时许,在潘云家门口,李保龙因向原告索要建房款双方发生冲突厮打,致使原告潘云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新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挫伤,全身软组织挫伤,后后在高流卫生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916元、误工费177.6元、护理费177.6元、营养费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出院休息误工费444元,共计5885.2元,被告李保龙承担5004.3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保龙辩称:该起纠纷是因为原告欠被告工钱引起的,而原告无故不给,原告过错在先。被告主张将将此次纠纷与工钱问题一并处理。此次纠纷中被告也构成轻微伤,请法院判决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李保龙承接了原告潘云家的建房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李保龙多次向原告潘云催要工程款,原告潘云以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2013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李保龙来到原告家再次索要工钱,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二人均有伤情。原告潘云于2013年2月23日入新沂市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头皮挫伤,全身软组织挫伤,住院5天,出院医嘱建议门诊随诊,继续休息治疗,后在新沂市高流卫生院、新沂市中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916元。同年2月28日,原告的伤情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新沂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新沂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情证明书、用药明细单、高流卫生院医疗费票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建房工钱问题产生争议后,被告如认为原告未支付工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本应采取合法合理途径妥善化解纠纷,但被告李保龙却采用不理性的方式激化双方矛盾,继而引起两家吵打,被告过错程度较大。但涉案纠纷确系因原告欠被告工钱问题引发,特别是在被告已找原告协商多次的情况下,原告并未能及时、妥善的解决拖欠的工钱问题,以致给再生纠纷留有隐患和诱因,原告家亦存在一定过错。此次纠纷中,被告李保龙在主观上存在为自己利益而致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均与原告存在肢体冲突,原告在争执中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致原告受伤的原因力等因素后,本院认定被告应对共同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其主张的住院及后续治疗花费4916元,有相关医疗费票据及诊断证明为证,被告虽持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故对原告的住院治疗花费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伤情,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误工期限为15天。据此,原告潘云的损失经审理确认为:医疗费4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18元/天×5天)、营养费50元(10元/天×5天)、误工费444元(29.6元/天×15天)、护理费148元(29.6元/天×5天),合计5648元。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3954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保(宝)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云39**元。二、驳回原告潘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云负担60元,被告李保龙负担14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