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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丽梅与被告李建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何XX,女,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无业。被告李XX,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无业。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湘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26日生育男孩名李XX。由于婚前双方接触时间较少,结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且疑心思想严重,为此事还将原告打成轻伤,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原告于2011年12月第一次起诉开始至今与被告没有夫妻生活,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已形同陌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李XX由原告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个人债务自行负责,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6月5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证据二、(2011)湘永鉴字第0677号司法鉴定书,拟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对原告造成轻伤;证据三、QQ聊天记录,拟证实被告威胁原告,扬言离婚就伤害原告及家人;证据四、(2013)永冷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实原、被告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李XX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被告李XX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过法庭调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四,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三,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亦不能说明是原、被告的聊天记录,本院不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查明基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7月自由恋爱,2009年6月5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6日生育一男孩,名李XX。由于原、被告方均没有固定的工作,在生育小孩后因家庭开支增加,双方就经济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2011年元月,原告外出打工,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晚到原告处,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并用刀片将原告左面颊划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于2011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2013年1月8日,原告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原告到深圳打工。2013年10月31日,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关系无改善,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在审理离婚案件是根据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来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双方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婚后家庭开支增加,因经济问题,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在婚姻期间疑心严重,又殴打原告,双方产生了矛盾。经法院审理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继续外出打工。只要原、被告相互谅解,加强信任,进行沟通,相互给对方多一些理解和关怀,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可能的。故对原告何XX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姜倩云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