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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朋真诉被告夏贝贝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真,夏贝贝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王朋真,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被告夏贝贝,女,1994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原告王朋真诉被告夏贝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朋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贝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朋真诉称,2010年农历腊月24日,原告经人介绍和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腊月29日经媒人给被告下礼21000元,2011年腊月23日被告再次索要彩礼40000元,同年腊月26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8月20日被告夏贝贝回到娘家居住。在此期间原告及其父母多次被告家中要求被告回去,被告执意不回原告家。为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夏贝贝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腊月24日,原告王朋真经媒人张汉成介绍与被告夏贝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应被告方要求,同年腊月29日经媒人张汉成给被告彩礼21000元和物品若干;2011年腊月23日原告再次给被告彩礼40000元。同年腊月26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8月20日被告夏贝贝因琐事生气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原告及其父母多次被告家中调解未果。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婚约后,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给付被告彩礼现金61000元,双方虽同居生活,后因被告离家出走,不愿意与原告再共同生活,原告所支付彩礼,被告应予酌情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贝贝返还原告王朋真彩礼现金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夏贝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张晓锋陪审员  李 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凌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