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审民申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夏蕾与被夏爱华、乔水五撤销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蕾,夏爱华,乔水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1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蕾,女,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爱华,女,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西安煤矿机械厂退休工人。一审第三人:乔水五,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居民。再审申请人夏蕾因与被申请人夏爱华及一审第三人乔水五撤销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西民三终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蕾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合伙人约定一方管理合伙事务严重侵犯另一方权利,没有证据证明。夏蕾一人管理合伙事务,并没有否认、剥夺夏爱华的合伙人地位、身份。2、原审判决认定合伙人约定一方管理合伙事务与法相悖,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并不否认不参与管理的合伙人的身份。《合伙企业法》也有类似规定。3、补充协议含两部分内容,主要内容是约定合伙事务由夏蕾管理,同时约定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及该协议显失公平的事实不清。4、一审程序违法,本案户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两次一审均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违反回避原则。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夏爱华的诉讼请求。夏爱华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夏蕾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夏蕾与夏爱华2011年3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否撤销。经查,该补充协议约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华联盛世家俱城的经营管理、运营策划以及人事任免权由夏蕾全权接手,此期间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资金问题)由其自行解决。夏爱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挠和干涉,夏爱华单方面与他人签署的任何协议皆与华联盛世家俱城和夏蕾无关,由其自己负责。如有一方违反此协议,视同其主动放弃自己在华联盛世家俱城的所有权利和股份。”该协议约定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的规定,也侵害了夏爱华作为合伙人应享有的权利,对夏爱华显失公平,原审判决撤销该协议并无不妥。夏蕾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夏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