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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贾莲珍与徐绍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绍革,贾莲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绍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莲珍。委托代理人:胡巧华。上诉人徐绍革为与被上诉人贾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3年12月23日上午8时40分依法进行审理,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传票,被上诉人贾莲珍及其代理人胡巧华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徐绍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绍革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徐绍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莹审判员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   昊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