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钟某某,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琳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梅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