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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白光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光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48号罪犯白光平,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回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大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光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减刑一年又六个月;2010年减刑一年又十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白光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8个,2011、2012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8个,2011、2012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白光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白光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7月23日至2014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