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汉)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齐国云与么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云,么国新,齐国云,么国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汉)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齐国云,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么国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籍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张神庄村三区13号,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云与被告么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么国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伯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