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32号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组织机构代码20510092-9。法定代表人李登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未,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婷莉,公司员工。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幢7楼7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辉,经理。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区嘉陵江西路629号54栋房屋(产权证号C0011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同时,为防止原告的不当保全行为给被告造成损失,原告的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一并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嘉陵江西路629号54栋房屋1栋(产权证号C00110741-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益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