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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立保字第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金越与黄成信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越,黄成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立保字第1号之一申请人陈金越,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被申请人黄成信,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申请人陈金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3年11月14日19时10分许,被申请人黄成信驾驶粤BLZ***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大坪往龙背岭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四黎中路路段时,粤BLZ***号轻型厢式货车左侧车头与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申请人陈金越身体发生碰撞,由此造成申请人陈金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作出的东公交认字(2013)第B01194F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黄成信、申请人陈金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陈金越特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成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刘水连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作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成信相应价值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嘉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