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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商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刘坤与赵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赵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140号被告:赵志坚。原告:刘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坚与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坚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坚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田晓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