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庹小勇,陈先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庹小勇,陈先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915号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均。委托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庹小勇,男,汉族。被告陈先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庹小勇、陈先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 阳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