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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立他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其昌申请江苏省新曹农场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其昌,江苏省新曹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立他字第0011号原告陈其昌,男,1957年11月14日生,住东台市。被告江苏省新曹农场,住所地东台市花舍小街。法定代表人陈国强,场长。本院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其昌与被告江苏省新曹农场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其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其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其昌负担。审  判  员  黄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王小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