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立他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其昌申请江苏省新曹农场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其昌,江苏省新曹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立他字第0011号原告陈其昌,男,1957年11月14日生,住东台市。被告江苏省新曹农场,住所地东台市花舍小街。法定代表人陈国强,场长。本院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其昌与被告江苏省新曹农场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其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其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其昌负担。审 判 员 黄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王小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