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涂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18号原告:涂某,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大仕,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承担。审判员 韦 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